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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章

建國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研究所修業規章

                                   95年10月26日研究所籌備會議通過

98年4月22日系務會議通過

98年9月10日系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100年9月8日系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109年2月26日系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一、本規章依據建國科技大學學則及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二、碩士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並不得轉系所組。

三、碩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至少須修滿必修十二學分(含論文六學分)及選修二十二學分;並須通過碩士學位考試。

四、碩士班研究生修習之所內外課程需經指導教授同意,所外課程並需再經所長同意始得選修。

五、碩士班研究生應在第一年第一學期加退選前確認指導教授,指導教授以選擇一位本系專任且具有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以上為原則(若須要,可加選他系(校)一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以更換一次為限,更換指導教授後離畢業時間須至少一學年以上。

六、碩士班研究生完成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經指導教授推薦,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提出碩士論文與已投稿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之證明,由本系提報學校授予碩士學位。

 

七、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二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歷年成績表、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之論文初稿。

八、碩士學位考試組織考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校長聘請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性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以上(三)、(四)之資格由系(所)務會議認定之。

九、凡與碩士班研究生有三等親內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十、碩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至少一週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且口試日期距口試申請日期至少相差二週以上。

(二) 研究生之論文,若為曾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所提之論文初稿,並由各研究所於考試十天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

(三)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碩士學位考試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在三人(含)以上,始得舉行。

(四)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五)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若學位考試未通過者,應再擇期重考。

十一、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最快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十二、論文最後定稿之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十三、學位論文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將論文摘要電子檔上網建檔,並繳交論文六冊,一冊精裝本及一冊平裝本本所收藏,三冊精裝本及一冊平裝本繳交至本校圖書館,平裝本由學校圖書館轉交指定之庋藏單位,其餘規定詳「建國科技大學研究生畢業離校繳交論文及全文電子檔說明」。

十四、本規章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本規章若有牴觸或未盡事宜,悉遵相關規定辦理。